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其他公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所管理的公款挪作他用,或者在借用公款后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职业操守,而且也伤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在司法上,挪用公款罪是非常严重的罪行之一。
对于挪用公款罪两年已经还完的情况,是否还有罪是需要看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如果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能够主动交代罪行,并积极退还挪用的公款,给予自首情节,可以从中减轻惩罚。但这并不意味着已经还完公款就能够完全免于刑事责任。
首先,需要看这两年是否是指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还款完毕,还是从挪用公款之日起两年内还款完毕。如果是后者,那么在这两年内,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即便是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还款完毕,被告人也只能减轻惩罚,而不能完全免罪。
其次,还需要考虑挪用公款的数量和性质。如果涉及的金额很小,或只是挪用了一定的公款进行私人生活开销,那么可以酌情从轻定罪处罚。但如果挪用公款数量非常巨大,或者用于违法犯罪活动,那么即便是还款完毕,在刑事上也不会得到免责。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罪两年已还的情况下是否还有罪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但是无论怎样判断,都需要保护公共财产,严惩挪用公款行为,以维护公平正义和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