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政府对于拆迁安置房的房产权归属问题有明确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杭州市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并不可以过户。
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归属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政府集体所有,即杭州市政府统一所有,二是由个人产权所有,但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对于政府集体所有的拆迁安置房,个人并不具有房屋产权,因此不可以进行过户操作。这是因为政府在征收拆迁时,是以征收决定书为依据强制收回居民宅基地、房屋等不动产财产权,通过事先安排好的“征收补偿+房屋分配”模式,将原住房屋产权转移至新房屋产权,新房屋的产权归属于政府或权益人共有,但未转移至个人名下。因此,拆迁安置房不属于个人产权,不能进行过户。
对于个人产权所有的拆迁安置房,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并在一定条件下进行收购,但也不可以进行过户操作。这是因为杭州市政府规定,拆迁安置房产权归属不得转移,但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备案,不断完善居住登记制度,确保拆迁安置房居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即使是个人产权所有的拆迁安置房,也不可以进行过户操作。居民可以在居住证、登记、协议等方面进行权利保护,但不能将房产权转移至他人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