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是由政府和业主双方就拆迁事项达成一致所签订的文件,其签署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拆迁协议必须是自愿签署的,必须保证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此,如果拆迁协议不给业主签署就属于违法行为。
首先,对于拆迁协议的签署,必须符合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必须是自愿签署的,而不是政府强制性要求业主签署。如果政府强制要求业主签署,则与业主的自愿签署原则相矛盾,也容易导致业主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因此这种情况下是不允许的。
其次,如果业主不签署拆迁协议,则政府不能强制拆迁其房屋,因为这违反了《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征收公共利益用地或部分征收房屋时,政府才能采取强制拆迁措施,并且应根据相关程序进行拆迁,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此,政府不得采取非法拆迁行为。
最后,如果政府强制拆迁业主房屋,或者拆迁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业主在签署时权益受到侵犯,业主可以依法维权,要求政府赔偿损失。同时,政府也应该加强对拆迁管理的监管,确保拆迁程序合法、合理,并且尽可能地保护业主的权益,避免因拆迁引发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发生。
总之,拆迁协议不给业主签署属于违法行为,政府应该加强对拆迁管理的监管,保证拆迁程序的合法性、合理性,并且尽可能地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