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拒绝授予对方探视权是有可能的,但这需要基于一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首先,如果离婚双方存在严重的矛盾和冲突,如家庭暴力、家庭虐待等情况,那么拒绝一方的探视权可能是为了保护另一方和孩子的安全,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其次,如果孩子对一方出现了明显的抵触情绪,并表示不愿意与该方进行交流和接触,那么在离婚协议中拒绝对方的探视权也是理解的,因为这可能会对孩子的心理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但是,如果拒绝授予对方探视权是出于恶意和私心,那么这种行为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在离婚协议中规定的内容,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当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应该损害孩子的权益和利益。
另外,在离婚协议中拒绝授予对方探视权并不意味着对方就不再有抚养权或监护权,只是对方无法直接与孩子进行接触。因此,离婚双方在拟定离婚协议时,应当考虑到孩子的最大利益和发展需要,以达到合理、公平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