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继承法》规定,公民的子女可以继承其父母的遗产。拆迁安置地子女作为公民的子女,同样可以依法继承其父母的遗产。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拆迁安置地子女可能面临继承权受限的问题。比如,在拆迁过程中,如果拆迁安置地的房屋被政府征收,家庭成员须迁往安置房屋,此时往往需要签订拆迁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该房屋的继承问题。如果拆迁协议中约定了该房屋的继承权被限制或剥夺,即使该房屋被父母以个人名义进行购买并登记,拆迁安置地子女也无法依据《继承法》规定获得继承权。因此,拆迁协议中的继承问题是拆迁安置地子女继承权得以限制或剥夺的主要原因之一。
另外,在拆迁安置地子女的父母死亡时,如果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其遗产将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子女等合法继承人继承。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可能会存在拆迁安置地父母的遗产没有及时过户等问题,这也可能影响子女继承遗产的实际操作。
因此,拆迁安置地子女的继承权得以实现,除了受拆迁协议约束等法律制约以外,还需要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减少因为遗产分配等问题而引发的纠纷,以保证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