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以个人名义将所管辖的公共财产据为己有或擅自使用,不合法使用、占有或转移公共财产的行为。
在执行挪用公款罪执法时,应注意以下要点:
第一,要破除传统思维定式,不仅限于直接挪用公款,还要扩大定义,包括用不合法的方式获取公款、用公款做不应该做的事情、向不应该花费的费用进行转移等行为均属于挪用公款。
第二,要注重证据的收集与保存,证据是定罪量刑的基础,需要进行全面的证据收集,并保证证据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第三,要充分发扬法律的公正和严肃,对违法犯罪不论身份或职务高低,一视同仁地进行调查和起诉。
第四,要加强预防措施,尤其是制度建设和内部管理措施的加强,及时发现并消化掉各种安全隐患和风险,切实维护公共财产的安全。
总之,挪用公款罪执法必须建立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全面而严谨地依法进行,既要重视定罪论罚,更要充分发扬预防为主、防范于未然的原则,以保证公民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以及保护公共财产的合法性和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