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挪用公款是一种违法行为,会计也有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公物或者以其他方式贪污、侵占公共财物,在一定数量以上的,或者对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处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在这种情况下,出纳作为涉案人员之一,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出纳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记录每一笔交易,并保证任何资金交易的透明度和合规性。如果出纳违规挪用公款,会计则应该负责,因为会计是监管资金流动的人员之一。
在审计过程中,如果会计没有发现或者没有报告出纳挪用公款的问题,那么会计将对公司和其他涉及方产生重大的财务损失和法律责任。此外,如果出纳挪用公款的行为造成公司人员、客户或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损失,会计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总的来说,出纳挪用公款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会导致个人受到处罚,还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会计的声誉和责任。因此,会计在执行财务管理职责时,必须尽力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在确保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失的前提下,为公司和社会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