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有证和没证的情况存在,主要原因是前后历史不同。
1982年《宪法》颁布后,农民必须有自己的住房和土地,为此国家出台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等问题的规定》。这一规定保障了农民宅基地的产权,也就是说,农民可以拥有自己的建房用地并且拥有产权证明。
但是,在此之前建造的房子就不一定有产权证了。由于早期乡村建设管理比较混乱,很多农民为了方便生活自行建房,政府并没有专门的土地规划、审批、登记等机制。所以,这些早先建设的宅基地并没有产权证,只有口头约定等形式的协议。此后,有的农民经过诉讼等方式获得了宅基地的产权证,有的则没有。所以,目前农村宅基地是否有证书取决于历史的不同,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
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政府没有按照规定将宅基地产权移到农民手中,而是“保留集体所有,个人有承包权,但无产权证”,这种情况下,农民也仅仅是享有使用权,而无法享有产权。这与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初衷并不一致,也已经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解决这个问题,保障农民宅基地的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