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文平最后生孩子,这个问题涉及到两方面:一方面是生育权,另一方面是离婚协议的约定。
首先,生育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包括女性和男性。所以,无论是离婚前还是离婚后,生育权应该得到保障。如果离婚协议中有与生育权有冲突的条款,是不被法律认可和保护的。
其次,就离婚协议而言,因为是两个成年人自愿离婚达成的协议,因此可以在协议中规定关于生育的合理约定。如果双方同意在离婚后不再生孩子,那么协议中可以有相应的约定。但是,如果其中一方希望继续生育,那么协议中也要给予一定的考虑。
总之,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应该尊重生育权,也要在离婚协议中尽可能达成双方的共识和妥善处理。不应强制要求或剥夺某一方的生育权,也不能在离婚协议中拿生育作为威胁和条件,否则这些条款可能被认为是非法和不合理的。双方应该在彼此尊重和妥协的前提下,共同推进离婚进程并解决生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