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由离婚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用于解决离婚相关的各项事宜。离婚协议通常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赡养等重要条款。但是,离婚协议并不需要民政局签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协议是由离婚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的效力还受到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限制。如果离婚双方的离婚协议与法律的规定相违背,或者违反了公序良俗,将被法院裁定无效。
从民政局的角度来看,民政局是负责登记婚姻和离婚手续的机构。在办理离婚时,需要向民政局提交相关的离婚申请书和各种证明文件,以便民政局审核并登记离婚手续。但是,民政局并不会审核、签字或者确认离婚协议的内容,因为离婚协议并不是民政局的职责范围所涉及的内容。
总之,离婚协议是离婚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双方要自行执行协议的规定。民政局的职责是提供复印件和证明等相关手续,而非确定和审核离婚协议的内容。离婚协议的效力还受到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限制,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