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在任职期间,为了个人利益而非法使用、占有或转移公共财产的行为。即将国家、集体或其他单位用于特定目的的资金,改变了用途,私自使用或将其流向个人或其他不正当渠道,造成国家、集体或其他单位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行为,这就是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挪用公款数量较大。具体数额在不同司法解释或地方标准有所不同,一般以数十万元或以上为标准。
2.挪用公款行为具有违法性和主观恶意。一般指公职人员明知不能占有某笔公款,但仍然占用、转移、挪用,或者不该占有的公款,他实际占有了,而且是在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
3.挪用公款行为具有明显个人利益倾向性。即公职人员因私利达成占有行为的目的,转移公款用于自己的私人支出、购物消费、赌博等行为。
4.挪用公款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其他单位经济损失或者其他损失。在挪用公款时,公职人员通常没有任何规划和设想,只是随意占用,使原本应该用于公共事业的资金无法用在最理想的地方,这会给政府和集体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和信任危机。
最后,挪用公款是一种非常不道德和不负责任的行为,将会严重破坏国家和社会的正常运行,也会给公民带来很大的损失。因此,对挪用公款的行为应当予以坚决打击,并且对于违法行为的犯罪者,应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