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以公共财产或公共资源为讹诈或非法占有、使用的目的,将其挪用到自己或他人的账户或用途中。这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有可能破坏公共经济秩序和社会正义,影响政府和公共机构的形象和声誉。因此,对挪用公款的行为,法律通常会做出严厉的惩罚。
对于挪用公款20万元的行为,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应被定为“贪污罪”或“挪用公款罪”,其刑期一般不少于三年有期徒刑,但情况不同,处罚也会不同。具体情况考虑:
首先,对于挪用公款金额较大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会被认为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刑期会相应加重,正常是5-10年左右的有期徒刑。
其次,如果被告人能够及时交回挪用的公款,而且主动认罪认罚,也就是属于坦白情节,此时可以依法减轻或免除一些刑罚。但前提是挪用的公款被及时返还了。
最后,一些特殊的情况也会影响判决结果,例如罪犯行为属于单次、情节较轻、没有严重的恶性影响,可以考虑减轻处罚,否则,如果存在多次或其他犯罪行为的情况,往往会被认为是累犯或惯犯,判决会更加严厉。
总之,公款挪用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和道德规范,因此,一旦发现,必须严厉打击,以维护社会公平和公正。刑期的长短和程度应根据罪犯的情况和严重程度进行综合考虑,必须严明司法,不能让挪用公款罪犯逍遥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