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抚养费约定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应当给付抚养费。双方当事人协议,由一方抚养子女的,应当约定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抚养子女的,应当约定各自负担的份额。”
根据该法规定,离婚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三十五条也规定:“离婚协议对抚养费等子女权益保障约定的,可以按照协议执行,但不得损害子女权益,也不得违法确定子女权益保障约定。”
同时,离婚协议抚养费约定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如果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数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损害子女权益,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改变或废除该约定。此外,如果一方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另一方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
因此,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时,应当认真考虑付款能力、子女的实际需要等各方面因素,并且协议的约定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子女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