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或是公款私用,是违法行为,犯罪性质非常严重。因为公款是属于全民所有的财产,只有经过授权才能合法地使用。如果个人或组织私自占用公款,实际上就是在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涉嫌职务犯罪,属于行政、刑事责任。同时也是对公众信任的背叛,对公共利益的侵害,严重损害政府形象,败坏了公务员的形象。因此,挪用公款的人应该被认定为老赖。
老赖指的是那些欠债不还的人或机构,他们经常拿到大量的贷款或者是公款之后不还,影响社会的资金流转以及社会安定,打乱金融秩序等。挪用公款也是一种欠债不还的行为,因为公款是属于公共财产的,占用公款的个人和组织就是在拿走公众财产,并且不向公众做任何反馈和报告。所以,这些人和组织也应该被视为老赖。
由于挪用公款属于违法行为,也就是说,理论上来讲所有的挪用公款的逃避监管的人都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但事实上,目前我国对于挪用公款的处罚措施却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当地政府有时会通过行政处罚等方式来追缴挪用公款,但这种惩罚方式往往不够严厉,而且不足以起到威慑作用。同时,许多挪用公款的行为都是所谓的“隐性债务”,更难以追究责任。因此,需要对现有法律制度和政策进行深入研究和改进,加强对挪用公款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监管,维护公共财产利益,保证社会的平稳有序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