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通常是由政府或相关部门会通过拆迁的方式腾出土地,并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修建而成的一种住房。在诸多理解中,可以说拆迁安置房是国有资产的一种,原因如下:
首先,拆迁安置房是由政府或相关部门出资兴建的。由于土地往往是由政府或相关部门所有,而土地的拆迁是由政府或相关部门掌控,因此政府或相关部门直接出资修建属于拆迁安置房的成本。
其次,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归属于国有资产。在修建拆迁安置房时,通常会采取政府出资兴建、购买全套,然后由拆迁户购买的方式。这意味着,在拆迁安置房的产权上,政府存在着主要的意志和决策权;拆迁户在购买房屋时,只能拥有使用权,而无法占有所有权和支配权。
最后,拆迁安置房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存在的。拆迁安置房往往是为了城市重大建设、城市改造等公共利益需要而存在。因此,政府出资兴建、承担建设风险,并以强制措施腾出土地,是非常符合公共利益的决策。
综上所述,由政府出资、产权属于国有资产、为公共利益而存在的拆迁安置房,可以理解为国有资产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