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的农村宅基地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用地政策
根据《天津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农村宅基地采用集体所有、个人使用的方式,宅基地用地面积应根据家庭人口数量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农村宅基地用地在供地时,按照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注重发挥集体经济红利等原则进行。
二、审批政策
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程序为“村委会批准、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分户、县级政府备案”。申请人需在村党委、村委会签订自愿申请书。
三、拆迁政策
在不影响耕地和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县政府可以指导地方政府对村民的自建房屋进行区域整治,为合法土地专项批准农户拆除合法面积范围内的房屋提供便利。
四、转让政策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转让的情况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村内自由转让,但需经过村委会审批并报乡镇政府备案。
五、贷款政策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抵押品办理贷款,贷款用途包括农业生产、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民合作企业和发展特色经济等。
总之,天津市的农村宅基地政策力求依法依规、公开透明、遵循科学发展这些基本原则,为农民提供一个良好发展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