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抚养权,是指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利。依照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规,儿童抚养权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共同抚养权:即父母双方共同行使抚养权,均有权参与子女的教育、抚养、管理等事项,但也须协商一致,否则可向法院申请解决。
2、独立抚养权:当一方父母因某种原因不能行使抚养权时,另一方父母可以独自行使抚养权,有权独立作出有关子女教育、抚养和管理的决定。
3、被动抚养权:当一方父母没有参与抚养子女的事宜时,另一方父母可以独自行使抚养权,是一种补充性抚养权。
4、委托抚养权:由于各种原因(如长期出差、生病等)不能亲自参与抚养子女的父母可以把抚养权委托给亲属、朋友等代理执行。
5、监护权:孤儿、弃婴等无法得到父母抚养的儿童,可以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定亲属或者监护机构行使监护权。
各种抚养权形式下,子女的利益和福祉应是最大的考虑因素,而非父母或监护人的个人意愿。在处理亲子关系纠纷时,应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并尊重其权利,倾听其真实感受,使相对人达到合理、公正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