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拆迁安置有时间限制。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拆迁单位应当制定拆迁方案,并就拆迁计划逐一告知被拆迁户,并依法告知相关方面。除非特殊情况,拆迁单位应当在拆迁决定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拆迁,在决定书效期内完成拆迁和费用支付。如果超过拆迁决定书的效期,拆迁单位需要重新签发决定书,被拆迁户可以申请面谈并提出异议。
此外,拆迁单位应当在拆迁前启动安置工作。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安置时间原则上应当在拆迁前半年内协商达成。但是,如果安置区规划未获得批准或者居民未拿到房屋财产证,拆迁单位可以提出暂时安置方案,向居民提供必要的住所条件和生活必需品,等待安置区规划或者房屋财产证等业务办理后再安置。
综上所述,拆迁安置在中国有时间限制,拆迁单位必须在决定书效期内完成拆迁和费用支付,并在拆迁前半年内启动安置工作。这些规定保障了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一些非法拆迁和不合理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