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在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务期间,将本人管理、支配的公共财物占为个人之用或虚增支出、虚报冒领公共经费、套取资金等行为,侵吞了公款的罪行。挪用公款罪属于贪污犯罪的一种,在我国刑法中属于侵犯财产罪。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占用公款:在管理、支配公共财物期间,将公款占为个人之用,即将属于国家、集体或其他公共团体所有的资金,挪用到自己的账户上,并且不再归还。
2、虚增支出:在工作中虚增支出,超出了工作任务、职权的范围,以此牟取巨额暴利,造成公款的损失。
3、虚报冒领公共经费:在物资采购、工程施工等领域虚报或冒领财政拨款或者其他公共经费,以此获取非法收益。
4、套取资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各种手段将公共资金非法转移或者套取,进而占有或挪用。
挪用公款罪的危害性非常大,一方面他侵犯了国家财产,损害了公共利益,另一方面,还加剧了贪污腐败现象的蔓延。因此,我国对挪用公款罪采取了非常严厉的打击政策,并且将其列为刑法的刑事犯罪之一,然而,在一些情况下,挪用公款罪也有一定的缓刑、减轻罪刑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