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要强化农村宅基地使用功能和保护,完善各项政策措施,促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取得新进展。同时,《意见》也规定了一系列符合新规的农村宅基地新制度,具体包括:
一、推动宅基地集约开发,避免闲置浪费。对异地人员,不获取宅基地使用权。将颁布采用的土地“三权分置”,将宅基地用于公益事业的限制取消。
二、宅基地能否流转要看当地相关政策法规,在不影响农户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适度组织农村宅基地流转。其中,向自愿流转的符合条件的农户优先使用国土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流转服务机构。
三、不得以宅基地质押、抵押、出售、转租以及其他形式让渡,限制农村宅地经济用途。
四、动态调整宅基地使用年限,使其更加苗活。将颁布使用年限到期可以延长或者续期的相关办法,通过村民公议或者家治组或乡镇政府审核具体情况。
五、根据“一户一宅一湾田”家庭扶持政策,鼓励支持农户扩大土地规模,实行产权分置、经济地融合、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等创制办法,发挥土地市场交易支配性作用。
通过新规制度的实施,农村宅基地使用年限可动态延长,宅基地的使用功能和保护将得到加强并且将限制宅基地经济用途,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从而实现乡村振兴战略中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