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的界定满二年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拆迁安置房的界定满二年是指自拆迁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连续使用不少于二年。
其次,拆迁安置房的使用、变卖、转移等情况都会影响拆迁安置房的界定满二年。如果拆迁安置房在使用两年期间曾经出租、被国家征用、转借他人居住等,都会影响拆迁安置房的界定满二年。
第三,如果拆迁安置房在使用期间发生质量问题,如存在房屋漏雨、渗水、结构安全等质量问题,可能会导致要重新修缮,那么从修缮完工之日起重新计算拆迁安置房的界定满二年。
最后,如果拆迁安置房发生抵押或者处于诉讼中,都会影响拆迁安置房的界定满二年。这种情况下,只有在抵押解除或者诉讼结束后,才能重新计算拆迁安置房的界定满二年。
总之,在界定拆迁安置房的界定满二年时,需要考虑到多种因素,需要综合考虑房屋的运用状况、质量问题、抵押情况以及法律诉讼等方面的情况。同时,对于拆迁安置房的各种情况,也需要有关部门及时监管,确保拆迁安置房的界定满二年的准确性和合法性,给拆迁户带来公正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