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建设用地,其阳台如果未被用作房间,则不算入房屋建筑面积内,但是阳台可以被计算为附属建筑面积。
根据《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附属建筑面积包括车棚、储藏室、旱厕、厨房、堆房、阳台等建筑面积;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筑物的面积包括主体结构面积和附属结构面积。
因此,农村宅基地阳台可以被计算为附属建筑面积,但不计入房屋建筑面积内。同时,农村宅基地的附属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房屋建筑面积的20%,如果超过了20%,需要重新进行规划和设计,并在建设前向当地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审批。
总之,在设计农村宅基地时,需要认真考虑阳台的规划和设计,确保其附属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定的比例,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避免日后出现因此而导致的纠纷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