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还不了不仅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更属于贪污行为。贪污是指以自己为中心,滥用职权获取非法私利的行为。挪用公款本身就是滥用职权的一种表现,而还不上就更是谋取个人私利的行为。
首先,挪用公款本身就是滥用职权。公款是公众的钱财,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果没有经过合法程序和程序的审批,擅自动用公款,便是违法行为。这种行为的主要目的往往是从中获得自己或他人的利益,而自己对这种利益的满足和维护显然优先于公众利益。
其次,还不了挪用公款,就是贪污。挪用公款并不是违法的唯一标准,还要看公款最终的归宿。如果用公款去炒股或者额外消费等等,如果最终那笔公款没有还到原来的账户里,那么挪用公款行为就涉及到贪污行为。因为该行为的目的是让本人或者其他人在获取财富方面有所收益,而不是让公共事业得到满足,实质上就是为了谋取利益而做出的违法行为。
最后,挪用公款也是社会信任的破坏。公共事业如水、电、教育、环卫等都是政府和单位主耳承担的,肩负着惠民和造福社会的巨大责任。如果主管人员和管理者在处理公共事业过程中,打着好的旗号,背着老百姓做这种违法的事情,那么削弱了社会信任。在这样的社会氛围下,一旦公众对官方信任度下降,那么就会带来整个社会经济文化的崩溃。
总的来说,挪用公款还不了不仅属于不负责任的行为,更属于贪污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共财产,还严重地损害了社会的信任。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挪用公款行为的监管,并加强公共诚信和社会信任度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