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担任职务时掌握的财产或者公共财产的支配权,私自将其作为自己的财产或者用于其他不正当的目的。这种行为违背了公职人员职责,破坏了国家财政收支的平衡,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收款人在挪用公款中也有罪。因为收款人作为公职人员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接受了挪用公款的财产或者款项,也参与了挪用行为。虽然他们没有直接操作和支配挪用的财产,但是他们的行为起到了重要的推进和实现作用,应当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收款人作为挪用公款行为的被动参与者,在定罪处罚中往往是属于从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从犯应当负担与直接犯相同罪行的刑法责任。也就是说,与挪用公款的直接犯罪人一样,收款人也会面临罚款、有期徒刑等刑罚。取决于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实际作用和责任承担程度。
因此,挪用公款的收款人也同样违反了法律规定,具有犯罪问题。需要依法追究责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我们也应该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管,减少挪用公款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