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可能存在以下不符合之处:
1. 不平等协商:在协议离婚中,一方可能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强迫另一方达成不平等的协议,例如要求对方放弃财产分割权、抚养费等。这违反了离婚程序应当公平、公正的原则。
2. 未强制执行财产分割:在协议离婚中,财产分割是重要的一环,但有时可能会存在一方未按协议约定分割财产的情况,而另一方也没有权力强制执行。这种情况下,协议离婚可能无法实现公正的财产分割。
3. 忽略子女的利益:在协议离婚中,对子女的抚养问题是需要充分考虑的,但有些协议可能会忽视子女的利益,例如未约定父母的监护权、抚养费等问题。这会导致子女长期处于不利境地,违反应保护子女利益的原则。
4. 未考虑离婚后的变化:协议离婚中的协议往往是基于双方当时的情况而达成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的情况会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协议可能会变得不适用,导致很多后续问题的出现,比如对抚养费的重新协商等。
因此,虽然协议离婚是一种灵活性较高的方式,但是在进行协议时需要充分考虑各种情况,以达到公正、公平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