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农村宅基地是指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由农村集体或者国家出让或划拨给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建造住房使用的土地。宅基地的面积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根据不同的情况,宅基地的面积有相应的规定。
首先,根据《宅基地条例》规定,宅基地的面积应当符合农村居民建房需要和农业生产需要,并适当考虑一定的发展空间。为了保障农村人民的基本居住和生产需要,规定宅基地的面积不得少于土地承包经营的标准。
其次,根据《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宅基地的面积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居民建房需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等因素综合考虑,明确规定。其中,宅基地的最小面积应不小于90平方米,最大面积不得超过1800平方米,但是,农户自愿将其农业用地荒置、退耕还林还草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400平方米。
最后,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宅基地除了个别地区的政策外,农户持有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拆迁或者收回,否则要按照补偿标准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东北农村宅基地的面积应当根据农户建房需求和农业生产需要进行规划,最小面积不得小于90平方米,最大面积不超过24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