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或其他经济组织、机关、团体等单位成员,在该单位职务范围内,将其管辖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或挪作他用,或者将单位财物转移、隐匿、窜逃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使该单位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如果涉及巨额公款挪用,则属于犯罪行为。
挪用公款罪的主要特征是占有公共财物,这种公共财物是指属于国家、集体、单位或个人的财产,在未经过程序许可的情况下,被挪用者视为私有财产。因此,不论挪用的数额有多少,都是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基本要件。
然而,对于挪用公款罪是否以挪用了就算,还需考虑具体的情况。如果是使用公款购买办公用品、采购办公设备等日常行为,需要考虑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是否存在公款私用等违规行为。如果是人员出差或开会等行程中使用的公款,需要考虑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如果是非法占有公款,涉及到挪用公款罪则无疑。
总之,挪用公款罪是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尤其对于公职人员或其他单位成员,任何挪用公款的行为,都应该依法受到惩处。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该加强监管,规范管理,避免类似“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