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组织的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公款,数额巨大的行为。挪用公款既涉及刑法问题,也涉及到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问题。因此,对于挪用公款的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自首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法律规定,指被犯罪嫌疑人在未受到逮捕、羁押等强迫手段的情况下主动向有关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和其他有关情况。
对于挪用公款自首的人来说,跟普通自首的人一样都要先受到法律的认定,如果罪名成立,其刑罚将会相应减轻一定幅度。尤其是在挪用公款数额相对较小或情节较轻的情形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自首,可以争取减轻或免除相应的刑罚。不过,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则即便自首也可能面临一定的处罚。
在中国大陆,自首并不会立马抓人,而是会接受查证,并在证实罪行成立的情况下进行起诉和判决。自首对于减轻刑罚来说,是一项积极的表现,但如果罪行严重,也并不一定能免除相应的惩罚。
总之,挪用公款是一种违法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自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刑罚,但是否会立即被抓捕,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无论何时,我们都应该尊重法律,避免过错行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