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典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判决主要考虑三个方面:子女的利益、父母的能力和家庭关系的状况。
首先,子女的利益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判定子女的抚养权需以他们的最佳利益为优先考虑因素。包括父母对子女的关心和爱护程度,子女接受学业、生活和医疗护理等方面的能力。如果某一方无法提供最佳抚养子女的环境,则另一方可能会得到抚养权。
其次,父母的能力是判断子女抚养权的重要因素。法庭通常会审视申请人的日常生活和经济情况,确定他们能否为子女提供稳定的家庭环境和基本的生活需求,有没有尽到照顾和支持子女的责任。配偶双方的经济地位以及工作情况及各方提供的证据都是判定抚养权的重要依据。
最后,家庭关系的状况也受到考虑,这是指离婚后双方对待对方及孩子的态度、习惯、能力等方面。法院可能会调查父母间的原因以及离婚过程中的孩子所面临的影响,以判断孩子的福祉。
通过以上准则,法官将权衡各项因素,决定子女的抚养权。在具体的决定中,考虑孩子和父母的实际情况,可以采用不同模式的共同抚养或独立抚养,以此达到保障孩子权益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