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真实自愿达成的,经过协商一致签订的书面协议。离婚协议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义务。”因此,丈夫发出离婚协议书是可以生效的,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离婚协议书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自愿达成的。如果丈夫是被迫签署离婚协议书的,那么这份协议书将不具备效力。因此,如果妻子对这份协议的真实性存在疑虑,可以请求法院进行调解或者寻求法律援助。
其次,离婚协议书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签订的书面协议。这意味着,离婚协议书应该是经过双方多次协商达成的,符合双方利益的协议书。如果丈夫单方面制定离婚协议书,而妻子未参与,那么这份协议书也将不具备效力。
最后,离婚协议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义务。这意味着,如果丈夫在离婚协议书签订后,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比如拖延赡养子女或者财产划分问题,妻子可以起诉丈夫违反离婚协议书。
综上所述,丈夫发出离婚协议书是生效的前提是必须要满足以上几个条件。如果存在以上几种情况,那么这份离婚协议书将不具备效力。因此,无论是丈夫还是妻子,在签署离婚协议书之前,都应该仔细考虑。并且,如果存在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可以请求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