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和改造房是两种类型的房屋,其权属不尽相同。拆迁安置房是由政府为了拆迁并赔偿老旧房屋的居民所建的公共保障性房屋,主要目的是为了改善民众的生活和居住环境。而改造房屋则是指原有建筑物经过修缮、加固改造以达到安全使用标准之后的产物。
拆迁安置房在征收的过程中,政府对居民进行政策性赔偿,建造新的房屋给予居民搬迁安置。因此拆迁安置房属于政府的产权,并且不允许进行买卖、转让等交易。这也就意味着居民无法将拆迁安置房改为个人的私有产权房屋。
而对于改造房屋,则是属于个人的私有产权。居民在完成房屋改造后,就可以将其作为自己的私有房产进行处理,比如出租,出售和自用等。
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如果居民在拆迁安置房入住后,仍然拥有原房产的产权,并且改造房屋的资金来源是原房产的补偿款,那么居民有唯一的选择就是将拆迁安置房作为居住房,并将改造房屋出售、出租等处理。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拆迁安置房与改造房屋请相关权益关系需要在拆迁协议中进行明确规定。如果拆迁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这种关系,那么在权益分配上会存在一定的争议。因此,在签订拆迁协议前必须了解并明确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应该保留相应的证据,以免权益受到侵害。
总之,在拆迁安置房和改造房屋之间的选择上,居民需要更加深入地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权益。只有通过适当的途径和方式,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资产安全和居住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