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行使管理者职责的工作人员,主观上构成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以公款、公物、公共资源等非个人财产为其他个人或组织谋取利益或者为其所用的行为。
在德国,挪用公款被认为是一种严重的腐败行为,法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德国刑法典,挪用公款可以被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如利用职务之便违法操作经济资金、物品等。
2. 盗用公款罪:盗用公款罪是指人员通过虚构、伪造名目,篡改账目,骗取公款并自用的行为。
3. 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列入此项罪名类似于违纪行为,可是通过董事会所定的规章。
4. 贪污行为罪: 贪污行为是指人员利用自己所掌握的职权地位,获得不正当的利益,比如“吃拿卡要”。
这些行为都被视作严重的违法行为,德国政府会对涉嫌挪用公款的人员逐案调查,并根据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罚规定,包括罚款、拘留、监禁等。一旦事实成立,挪用公款的人员除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会面临着失去职业前途以及受到公众谴责等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