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也是一种犯罪行为。因此,刑法对挪用公款的惩罚也非常严厉。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的情况分为两种:一种是挪用公款,不补足的;另一种则是挪用公款后进行了补足的行为。
针对第一种情况,即挪用公款并未补足的情况。根据刑法规定,这种行为属于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该单位或者企业的资金,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在判处罪犯刑期和罚款时,将会被依法严厉惩罚。
针对第二种情况,即挪用公款后进行了补足的行为。这类行为通常被称为“挪用后还款”,这种行为也是犯罪行为,在判处罪犯时也会进行严厉的惩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该单位或者企业的资金,数额较大的,但是在被发现前主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予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犯罪行为并没有被犯下,只是在一些情况下,法官会考虑到被告人在归还前的表现,并在判处刑期和罚款时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罚。
总的来说,无论是挪用公款并没还款还是有所还款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在判处罪犯时,法官会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决定是否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是严惩犯罪行为并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仍是判处刑期和罚款的主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