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明舒离婚协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关于离婚协议的具体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可以由当事人协议离婚。”因此,离婚协议是指在离婚程序中,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的文书文件,约定离婚的事项,双方同时确认不再要求对方承担其他责任的协议。
在季明舒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了离婚的各种事宜,如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等等。在协议中,季明舒表示愿意放弃一切婚姻财产的权益,维护孩子的权益,双方达成了一致,签订了协议,终止了婚姻关系。
离婚协议是当事人自愿约定的协议,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减少冲突和消耗,减轻司法负担,缩短办案周期,因此得到了法律的肯定与支持。在季明舒离婚案中,双方的离婚协议得以落实是因为离婚程序的新型隆起,不仅简化了离婚程序,又实现了离婚协议的自由、平等和合法性。
然而,在实际离婚过程中,有些离婚家庭较为复杂,涉及到的事项较多,难以协商达成一致,此时双方需要寻求司法的干预。同时,还有一些家庭因为离婚后而产生的纠纷,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做出最终的判决。因此,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保持理智,以达成双方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