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在职务或职业范围内,利用所掌握的财务、账务等资源,将公款或私人收益占为己有或用于不当用途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是违法犯罪行为,更是公权力的侵犯,严重损害了公众的利益,影响了社会的公信力和稳定性。
其实,对于挪用公款这种行为,我们应该把它称之为“权力的滥用”。因为这种行为太具有极强权力性,一旦获得权力,就能够随意利用公款,肆意挥霍,不得妥协,完全是因为其掌握了特殊的权力资源,而导致的通行无阻。
挪用公款的具体行为有很多种,如虚构办公费、会议费等名目,大量挪用执纪执法经费、环保救助资金、教育基金等公款,把这些资金直接转化为个人支出和消费。还有一些人将公款投入股票、房地产等投资,从中获取巨大收益,使公款流失不可挽回。
挪用公款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很大,首先损害了公共财产,破坏了社会的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其次,挪用公款增加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导致预算赤字不断加大,影响政府公共服务的正常运转,削减了政府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度。最后,它搅乱了社会风气,侵蚀了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撕裂了社会的凝聚力和和谐稳定。
为了遏制挪用公款,加强公共财产管理,对挪用公款的严厉打击与严惩必须得到加强。重点加强对职务犯罪的执法制定科学的预防措施,严格审查教育、干部政治考核,建立健全公共财产保管与资金使用的制度,机遇专业综合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现行公款使用、储蓄、调拨管理制度中的弱点和漏洞。
总之,挪用公款是一种荒唐行为,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针对这些情况,我们应该着重强化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推广廉政、公平、公正、公开的思想,切实打击各种违法行为,为社会公平公正的和谐稳定环境创造更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