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是离婚过程中必备的文件之一,双方需要在协议书上达成一致,并签署字据,最后交给法院进行审批。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双方离婚协议书遗失或无法取回,仅有复印件时,是否能够生效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离婚协议书是一种合同协议,与其他合同协议一样,其原则上也是需要当事人签字或者脱机电子签名,并附有公证或者认证文件方可生效,并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此外,我们还需要清楚的知道,法律规定了“书证作证”的原则,即书证作为证据的efficacy是高于口证、物证的。书证能够证明的事项在过错程度、性质的划分等方面具有更充分的法律效力。因此,如果离婚协议书的原件遗失或者无法取回,双方应该尽量去找当初起草和存档的律师或公证处进行取证。
如果找不到相关的证明文件证实该复印件的真实性,复印件是不能成为有效证据的,更不可能承认其法律效力。此外,即使有法律认证或公证,如果复印件的内容存在争议或纠纷,则仍需要承担起举证的责任,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证明该复印件的真实性。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书复印件是不能够代替原件的。如若无法取回原件,则需要利用合适的合法手段证明复印件的真实性,才能够达到起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