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送人礼物是一种违法行为,涉及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因此,必须要追究责任,并要求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退还。以下是我对这个问题的思考和观点:
首先,挪用公款送人礼物是侵犯了纳税人的权益。公款是由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款,用于维持政府的运作,提升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的福利。如果公职人员没有严格按照制度使用公款,而是挪用公款进行个人消费,就是在侵犯纳税人的资金,破坏了公款的公正使用,这是违法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挪用公款送人礼物违反了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公职人员是国家和民族的有代表性的形象,有义务为人民服务,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树立好的为人民服务的形象。如果公职人员挪用公款作为礼物,违反了职业道德和公职人员的原则,打破了公职人员的职业形象和公信力,这给人民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需要严惩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并要求其进行退还。
最后,挪用公款送人礼物也是一种不良的社会风气。如果公职人员可以胡乱挥霍公款,靠着职位、财力,就可以为自己的朋友或亲戚送上贵重的礼物,这将会引发不良的社会风气。这样的做法不仅有损公信,也容易引起群众不满,甚至还会加大国家赤字,对公共利益产生严重的损害。因此,无论是从法律、职业道德还是社会责任来考虑,挪用公款送人礼物都应该被严格惩罚,并要求当事人进行退还。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送人礼物严重违反公职人员的职业标准,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三思而后行才能避免这样的事情的发生。同时,当事人应该自觉承担责任,积极退还所挪用的公款,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应该予以坚决的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