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拆迁安置款是指政府在进行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时,对被征收的房屋进行补偿和安置的费用。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下,政府必须为被征收人提供公正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方案,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政府经济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利益之间存在矛盾,导致不少的被征收人发生违法或不当行为,例如强行拆迁、低估房屋估价、假装被征收人签字等。因此,如果政府进行违法行为,则需返还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1.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进行了违法行为。
如果政府在拆迁安置的过程中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未经征得被征收人同意就进行强行拆迁,利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威胁被征收人等,那么被征收人有权要求政府返还拆迁安置款。此外,如果政府违反了征收程序,例如未进行公示、未进行听证等程序,也可成为被征收人返还款的案由。
2. 征收资金来源不正常,导致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政府针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和安置应该来自经过审批的征收资金或者正当的调解或裁决金额。如果征收资金来源不明或来源不正常,从而导致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那么被征收人就可以要求政府返还拆迁安置款。
3. 拆迁前事先签署的协议被政府违背。
如果政府在拆迁前和被征收人达成了协议,但在真正拆迁安置的过程中违背了协议,那么被征收人也可以要求政府返还拆迁安置款。
在要求政府返还拆迁安置款时,被征收人必须提供合法的证据和证明,如果证据不足,则可能无法获得返还款。因此,政府在拆迁安置的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