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的行为,侵占了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严重损失。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挪用公款的行为,不仅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还应该追缴非法所得,恢复被侵占的财产。
在判决挪用公款罪的同时,人民法院还应当依法追究违法所得的归属问题,追缴挪用公款的非法所得,恢复国家的财产。追缴非法所得的原则需要在满足法治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按照具体事实进行权衡和裁决,以达到追究责任、恢复损失的双重效果。如果罪犯悔过自新,自动上交挪用的公款,可以减轻其刑事责任,但对于其挪用所得的非法财产,仍然应当予以追缴。
追缴非法所得作为反腐败的一项重要手段,已经被纳入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反腐败立法的规范体系之中。依法追究挪用公款罪犯的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同时对其非法所得进行追缴和没收,不仅可以更加积极有效地打击腐败行为,也可以让公职人员明白,“权力是一种责任,而不是一项特权”,从而真正确立权力在人民群众手中的地位,推动全社会形成廉政文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