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官:
本人系被告方,系本人儿子意外离婚协议书的起草人,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原告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离婚事项
1.本次离婚涉及财产分割部分,双方自愿放弃朱紫琳离婚时金钱给予的部分权益,从而实现财产的无害分割。
2.离婚后,有关子女的抚养权、探望权由双方协商处理,并由离婚协议书确认。
二、《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知情权,离婚双方已经知晓。
三、离婚双方在确认本协议书生效后,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在离婚后彼此不得再以婚姻关系主张任何权利或义务。
四、离婚协议书一式两份,原件由双方共同保管,一方可申请法院保管备用。
五、离婚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书所陈述的各项权利义务,双方必须依法遵守履行。
六、本协议书的解释权归双方当事人,凡本协议书未能涉及但对双方有意义的其他事项,双方应另行协商解决后记录在协议书中,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七、本次离婚协议书未涉及到的其他锅肠罪行、民事纠纷等,双方认为可以后同意解决,不影响本协议书的行使。
八、本协议书的附件是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协议所称的“双方”仅为原告朱紫琳和被告李华,并不包括他们的继承人、受让人或赠予受益人。
以上协议,双方已明确且同意,愿意依法履行。敬请法院核实。
被告:李华
原告:朱紫琳
签署日期:____ 年 __ 月 __ 日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