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务员或其他与公共财产和资金管理有关的人员,依据职务便利,将公共财产和资金据为己有或以其他形式占有、使用的违法行为。挪用公款是一种极严重的违法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很大损失,因此,其定罪需要有严格的证据。
挪用公款以什么为证据呢?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证据:
1. 财务记录与账目。如果有记录表明资金的流向不符合规定,就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的证据。
2. 监督记录。该记录通常来自于监管机构或内部监督部门,包括内部审计、监察等,如果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就有可能成为挪用公款的证据。
3. 证言和陈述。证人可能在调查中提供有关挪用公款的证言和陈述,这些证言和陈述可以证实或反驳被调查者的说法。
4. 审查和调查报告。调查人员或审查人员可能会提供报告,报告中列出了有关被调查者的行为和资金流向,可以作为挪用公款的证据。
5. 联机审计。联机审计是指在实时交易中进行的审计。聚合涉及的交易数据可通过电子数据系统访问。因此,如果联机审计发现涉嫌挪用公款的行为,也可能成为证据。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的证据主要包括财务记录和账目、监督记录、证言和陈述、审查和调查报告,以及联机审计。这些证据一般需要集合起来进行综合性分析,确认是否足以支持达成挪用公款的判决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