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是在离婚程序中达成的一份协议书,它是离婚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文书,也是双方离婚协议、分财产等方面的法律依据。离婚协议书存档件应当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因此需要进行公证,但是并不需要盖有公章。
一般来说,离婚协议书需要在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公证机构在公证过程中会对协议书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在协议的后一页进行公证书的签字盖章,以此保证协议书的合法性。因此,离婚协议书本身并不需要盖有公章。
当然,对于某些单位或个人来说,为了增强离婚协议书的合法性,可以自行使用公章对协议书进行加盖,但是这只是一种自愿行为,并不是必须的。因此,在存档和使用离婚协议书的时候,双方应该选择合法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以此确保协议书的合法有效性。
总之,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应,存档时需要公证,但并不需要盖有公章。在存档和使用时,双方应该选择合法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以此确保协议书的合法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