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城市的拆迁与补偿问题是一个长期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许多被拆迁人面临的严重挑战。很多时候,被拆迁人面临的问题并不仅仅是房屋被拆迁的损失,更主要的是涉及到了物权等法律问题和公平公正问题。在此背景下,不给被拆迁人协议不仅仅是违法的,更是涉及到了基本的人权和公正正义原则。
首先,如果不给被拆迁人协议,就意味着被拆迁人的财产权、物权被侵犯了。财产权和物权是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侵害。如果拆迁方不经过被拆迁人同意,就把他们的财产强制拆除,而且没有给予适当的补偿,在法律上是不能仅仅通过相关政府部门的决定实现的,必须经过被拆迁人同意签订协议才能得到执行。
其次,不给被拆迁人协议,就违反了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公平公正是民主法制社会的基本价值,拆迁过程中也应该得到尊重和体现。如果拆迁方不给被拆迁人协议,就表示其不尊重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和持有财产的地位。更严重的是,很多时候拆迁方承诺的补偿是不足的或者虚假的,如果被拆迁人没有签定协议,就很难获得合理的补偿,对其造成了不公正的对待。
最后,不给被拆迁人协议,就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条款都规定,拆迁方应该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如果不给协议,就是违反法律规定。被拆迁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追究相关责任。
综上所述,拆迁方不给被拆迁人协议,不仅仅是违反法律规定,更是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基本权利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应该在相关法律的监督下,加强对拆迁行为的监控和监管,维护被拆迁人的权益和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