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建设出于公共利益和市政规划,旨在为原址房屋的业主或租户提供合法、安全、舒适的住房环境。因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不应要求业主或租户交纳额外费用。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拆迁安置房建设是政府力量的公共事业,需要向社会提供免费性质服务。根据国家规定,所有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政府出资,免费提供”的原则,保证符合条件的原址房屋业主或租户可以在拆迁安置房中安置。
其次,拆迁补偿已经包括了原址房屋的补偿费用。根据国家规定,对于拆迁补偿的范围是“如数安置”。这意味着除了拆迁补偿费以外,在拆迁安置房办证过程中,不应向原址房屋的业主或租户收取任何费用。因此,这不应该成为拆迁安置房办证的任何形式的附加费用或收费项目。
最后,拆迁安置房建设是保障原址房屋业主或租户的基本人权。任何收费行为都可能违反公民的正当利益和基本人权。因此,政府应当确保向原址房屋业主或租户提供的拆迁安置房办证过程中,不带任何责任或强制的收费要求。如果发现有人要求交纳额外费用,原址房屋业主或租户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综上所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办证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如果在办证过程中,存在收费行为,原址房屋业主或租户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并获得相应的维权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