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破坏了公共财产资源的有序利用,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应该给予严厉的处罚。对于挪用公款17万的行为,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其行为应该被定性为“贪污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务员在处理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且处罚数额不低于已经占有的公共财物一倍而不高于五倍的罚金。根据此规定,挪用公款17万的行为,应该被定为情节严重的贪污行为,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罚金应该不低于17万而不高于85万。
然而,刑罚的判定并不只是固定的数字,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评定。首先应该判断此次贪污行为的性质和数额,并对犯罪人所在单位、职位、责任等进行评估,另外还需要考虑到对社会的影响力,以及犯罪人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态度,是否主动交代问题等等。所以,实际情况下,这种贪污案件的判决结果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是一般不会轻判。
总之,挪用公款17万的行为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应该遭到严格惩处。针对此类行为,我们需要继续加大对公款使用的监管力度,提高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和廉政观念,增强公众对公共财产资源的保护意识,共同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