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属于贪污犯罪的范畴。在我国,贪污犯罪是严重的刑事犯罪,是破坏国家财经秩序、损害国家形象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的规定,挪用公款是构成贪污罪的行为之一,其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因此,挪用公款2万元构成犯法。
首先,挪用公款已经违反了财政法规和制度。公款是公共财产,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用于规定的用途和范围,用于强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权力和职能,从而达到公共利益和公共福利的最大化。因此,挪用公款将导致财政经费的浪费和挪作他用,破坏政府财政管理的规律。
其次,挪用公款涉及到对国家机关的信任和利益的损害。各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以及人民团体等管理者从事的是公益性的工作,其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拨款。如果这些资金能够被私自使用、挪作他用,将导致国家利益的损害,也就是说,挪用公款犯罪危害了国家政权的正当权利和公共利益。
最后,挪用公款违反了职务行为原则。公职人员按照职权行使职责和义务,服务公共利益和公共利益。如果他们通过挪用公款来实现私利,就将破坏公权力和公共行政、司法和立法机构的合法性,严重侵害了公众的利益。因此,挪用公款2万元构成犯法,不仅必须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还必须退还被挪用的公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