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夫妻均有权选择自己的姓名。离婚后子女的姓名应当由父母协商一致确定。但是,如果仅仅是一方单方面要求子女改姓,涉及到子女的身份认同、社会认可度等众多问题,不应轻易更改子女的姓名。
同时需要明确的是,如果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改姓,应当根据《婚姻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为子女的姓名不仅涉及到家庭和睦,更关系到子女的成长、教育和前途,必须经过双方父母的充分协商和理性判断,而不是由一方做出单方面决定。
另外,如果一方或双方离婚后,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争执不断,而且对于子女姓名的问题存在分歧,那么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总的来说,如果没有充分的理由,单方面改变子女姓名无疑是一种侵权行为。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到子女姓名的问题必须充分考虑父母、子女和社会的利益,不能一味追求企图满足自己的私人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