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离婚协议书中没有包含子女的事项,那么需要在协议书中明确注明其原因,比如双方没有共同的后代或者已经将子女的事项单独处理了等等。
同时,如果双方确实有子女,建议在离婚协议书中也包含对子女相关的事项,并要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依次明确规定以下事项:
1. 子女生活权利:离婚后子女的生活权利应由哪一方行使,以保障子女的正常生活、教育和成长。
2. 子女抚养权:离婚后各方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监护的分配,以及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等。
3. 子女探望权:若有一方被分配了孩子的抚养权,则另一方应有探望孩子的权利,探望方式和频率如何等需要在协议书中规定。
4. 子女财产分割:若为已成年子女的财产分割,应列出各方的权利以及分得的份额,以免产生纷争。
总之,在起草离婚协议书时,双方应充分考虑到离婚后可能会涉及的各种问题,并作出合理、公正、明确的安排,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障孩子的利益,为离婚带来了更加完善和充分的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