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作为执行国家公证事务的机构,对于离婚协议是有一定的审核和监管职责的。但是,公证处并不是所有离婚协议的必经之处,只有在一定情况下需要进行公证。
首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不是必须要公证的文书。只有在涉及到房产、财产等财产权益变动的情况下,才需要进行公证。此时,公证处会对涉及到的财产进行查验、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
其次,公证处对于离婚协议的审核还包括对协议内容的法律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认证。公证员会对涉及到的法律规定、公共利益原则等进行检查,以确保协议内容能够得到法律认可。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中的条款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公证处有权拒绝公证,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给有关主管部门。例如,协议中约定的离婚赔偿金明显不合理,公证处就有权要求协议当事人重新协商,保障其合法权益。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即使协议没有进行公证,如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等,诉讼程序中法院也有权对其进行审查。
总之,公正是公证处核心职责之一。公证处不会过问、干涉当事人的个人选择,但一旦涉及到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原则,公证处就会履行其审核和监管职责,并对协议内容进行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