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岛农村宅基地的界限根据不同的地理、政策以及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根据《农村宅基地条例》第十条规定,农村宅基地的绿化用地和生产用地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划定,占宅基地用地的比例应当适当,但不得超过宅基地用地面积的三分之二。这意味着农村宅基地的面积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适当调整,但其绿化和生产用地比例不应太高,最多不应超过宅基地用地面积的三分之二。
此外,根据山东省农村宅基地政策规定,农村宅基地划定的界限一般不超过1亩,即不超过666.7平方米,但符合条件的农民家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指标要求,在不超过一定面积的前提下,实现农村宅基地的扩大或变更。
总之,黄岛地区的农村宅基地界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来确定,同时要充分考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指标要求,确保划定的农村宅基地面积符合规范和实际需求。